互联网金融与信托的合作,本质上是互联网平台作为流量入口和资产获取渠道,信托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牌照持有者和资产受托方,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高收益、固收类的理财产品,这种合作模式在2025-2025年间达到顶峰,被称为“互联网信托”或“信托P2P”,是当时“宝宝类”理财之外,普通投资者参与信托投资的主要途径。

合作模式的背景与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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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与需求:
- 巨大的流量入口: 互联网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电商巨头,以及各类理财平台)拥有海量用户和巨大的流量,急需寻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留住用户、完成商业闭环。
- 资产荒: 早期互联网理财以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为主,收益率随市场下行,用户对更高收益产品的需求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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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困境与机遇:
- 刚兑打破与转型压力: 随着监管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传统信托依赖的银行等机构渠道对风险的容忍度降低,信托公司急需寻找新的资金来源。
- 资产端能力: 信托公司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等非标资产领域拥有强大的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和管理能力,这是其核心优势。
- 资金端需求: 信托计划需要大量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支持其业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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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灰色地带”:
- 在合作初期,相关监管政策尚不明确,为这种跨界合作提供了操作空间,信托计划本身是合法的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形成了一个“合法产品+非法集资”的模糊地带。
主要合作模式与产品形态
两者合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实现,核心都是将信托计划“零售化”。

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最常见)
这是最典型、也最受争议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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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设立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资金信托计划(通常是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投向某个特定项目(如房地产、城投平台等)。
- 初始投资人: 信托计划的初始投资人通常是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或机构投资者(称为“过桥方”),这些投资人出资购买信托的全部或大部分份额。
- 互联网平台上线: 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将该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拆分、包装,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在平台上向公众销售。
- 资金流转: 公众投资者在平台购买产品,资金支付给平台,平台再将资金支付给初始投资人,完成“受益权”的转让。
- 收益分配: 信托项目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平台,平台再兑付给最终的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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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通常以“XX信托计划”、“XX理财”等名义出现,预期年化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和货币基金(如8%-12%)。
FOF/MOM模式(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中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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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母信托计划(FOF/MOM),该计划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而是投资于多个其他的“子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 互联网平台则销售这个母信托计划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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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相对而言,这种模式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单一项目风险,但在实践中,底层资产可能依然是高风险的非标项目。
信托公司直销+互联网平台导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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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 信托公司在自己的官方渠道或持牌销售机构设立信托产品。
- 互联网平台作为导流渠道,通过广告、推荐等方式将用户引导至信托公司的官方页面完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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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这种模式相对合规,平台不直接触碰资金和产品本身,仅扮演“广告商”或“信息中介”的角色,但这种方式对平台的流量变现能力较弱,因此不是主流。
合作的优势与风险
优势(对各方而言)
- 对互联网平台:
- 高收益产品: 提供了留住用户、提升ARPU(每用户平均收入)的“杀手锏”产品。
- 生态闭环: 完善了自身的金融产品矩阵,提升了用户粘性。
- 对信托公司:
- 海量资金: 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零售端资金,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瓶颈。
- 品牌曝光: 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巨大流量,提升了品牌在普通民众中的知名度。
- 对投资者:
- 高收益: 提供了远超传统理财的投资回报。
- 便捷性: 足不出户即可购买过去门槛高、信息不透明的信托产品。
风险(最终爆发)
- 法律合规风险(核心):
- 非法集资: 将信托受益权向不特定公众进行拆分转让,涉嫌违反《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 违规销售: 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门槛(通常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在互联网销售中被普遍突破,存在严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
- 底层资产风险:
- “非标”资产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的底层资产(如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在宏观经济下行和“三道红线”等政策下,违约风险急剧上升。
- 资金池风险: 部分合作模式涉嫌资金池运作,新发项目资金用于兑付旧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会引发系统性兑付危机。
- 信用风险:
- 平台暴雷: 互联网平台本身可能存在资金池、自融等庞氏骗局风险,一旦平台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
- 信托公司“通道化”: 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可能沦为纯粹的“通道”,放弃了对底层资产的风险审查责任,导致风险积累。
- 流动性风险:
信托产品通常有1-3年的封闭期,流动性极差,而互联网平台宣传时往往暗示或明示可以灵活转让,形成了“错配”,一旦市场恐慌,就会出现挤兑潮。
监管收紧与现状
随着风险事件的频发(如e租宝、金交所清理、P2P爆雷潮等),监管层开始对“互联网金融+信托”模式进行严厉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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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监管政策: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2025年): 核心是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实行净值化管理,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
-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明确要求P2P平台与信托等持牌机构合作模式必须清理整顿。
- “三降三清”要求: 要求P2P平台降低待偿金额、出借人数、借款人数,清理违规业务,推动行业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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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 模式基本终结: 主流的互联网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理财通等)已经基本停止了高风险信托产品的销售,它们主要销售的是标准化的公募基金、保险理财等。
- 信托回归本源: 信托公司正在努力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ABS)、慈善信托等标品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
- 存量风险处置: 历史遗留的大量互联网信托产品仍在进行风险处置和兑付,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造成了深远影响。
互联网金融与信托的合作,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一个独特的现象,它既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也暴露了金融监管滞后、风险控制缺失等深层次问题,这种合作模式在短期内实现了“双赢”,但最终因触碰了法律红线和积累了巨大风险而走向终结,它的兴衰,为今天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宝贵的经验,即任何金融创新都必须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风险控制永远是金融的生命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