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部门规章,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重大修订是在2025年,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并于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这份规定是中国所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平台、机构和个人的核心“游戏规则”,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核心要点解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来理解这份规定:
适用范围: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规定明确指出,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直播、点播、短视频等)的活动。
只要你的业务涉及:

- 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频、音频。
-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是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体育赛事、新闻资讯、访谈评论、生活服务等各类视听节目。
你就必须遵守此规定,这几乎涵盖了所有主流的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直播平台、在线教育平台、甚至是一些提供视频内容的社交媒体。
主体资质:谁能从事这项服务?
这是规定中最核心、最前置的要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开个视频网站或App的。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视听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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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需要申请?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平台方: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Bilibili、抖音等。
- 内容服务方:如一些专门制作和分发特定内容(如纪录片、教育课程)的网站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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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需要申请?
- 个人:个人用户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Vlog、生活记录等,通常不视为“服务提供方”。
- 转播机构:仅对广播电视节目、新闻视听节目进行实时转播的,不需要许可证。
- 视频点播服务:仅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所提供的节目进行集成播放的,也需要另行申请许可。
内容规范:能播什么?不能播什么?
这是监管的重点,也是平台日常运营中需要严格遵守的“红线”,规定对节目内容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严禁传播的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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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宣扬邪教、迷信的。
-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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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的内容:
- 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 讽刺、诋毁革命先烈和英雄人物的。
- 虚假信息、低俗内容(如恶搞经典、宣扬拜金主义、奢靡生活方式等)。
- 未经授权的“AI换脸”、“换声”等深度合成内容,尤其是用于伪造他人身份、传播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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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这是打击盗版影视剧、综艺的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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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型的节目限制:
- 境外节目:未经批准,不得传播境外组织的新闻、影视剧、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引进境外节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 时政类新闻: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从事时政类视听节目的直播和录播业务。
- 综艺选秀:对“选秀”类节目有严格限制,如不得设置“金钱交易”性质的环节,保护未成年人等。
平台责任:平台需要做什么?
规定明确了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
- 内容审核机制:必须建立专业的内容审核团队,配备足够的技术和人力,对上传的节目进行先审后播或实时审核,这是平台最重要的责任。
- 节目播出后监管:对已播出的节目要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内容必须立即处理(如下架、删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用户实名制:要求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这是追溯违法违规用户的基础。
- 记录保存义务:平台的日志、用户信息、节目内容等必须保存一定期限(通常不少于60天),以备主管部门查询。
- 版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应急处置:建立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响应。
监管与罚则:违规了会怎样?
违反本规定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 警告、责令整改:对于轻微违规,主管部门会发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 罚款:可处以警告、罚款,罚款金额可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
- 暂停业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 吊销许可证: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吊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当于“关停”。
-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非法经营提供技术支持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修订(2025年版)亮点
2025年的修订版顺应了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 强化“正能量”导向:明确要求平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这是对内容价值导向的进一步强调。
- 规范“短视频”和“直播”:将短视频、直播等新兴业态纳入更严格的监管框架,明确禁止“伪纪录片”、“摆拍”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以及禁止利用算法推荐传播违规内容。
-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其沉迷网络,并禁止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打赏、充值等行为。
- 明确“深度合成”技术规范:首次对AI换脸、虚拟主播等深度合成技术提出要求,要求其不得用于损害他人权益、传播虚假信息等。
-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平台在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用户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是中国互联网视听行业的根本大法,它通过准入许可、内容审查、平台监管、严厉处罚四位一体的体系,构建了一个“可控、可管、有序”的视听内容生态。
对于任何想要在中国市场从事视频相关业务的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份规定,是生存和发展的第一要务,它既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