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草案)

序言
为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树立负责任的行业形象,我们,作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公约。
我们认识到,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信息获取的核心入口,肩负着连接信息与用户的重要社会责任,成员单位承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恪守商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共同营造清朗、可信、高效的网络空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公约旨在通过成员单位的共同承诺与自我约束,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升搜索引擎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抵制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与良性竞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成员单位在开展搜索引擎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用户至上原则: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有价值的信息服务。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搜索结果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 (三)安全可控原则:保障用户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网络空间清朗。 (四)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杜绝虚假宣传和恶意行为。 (五)社会责任原则: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四条 搜索结果质量 成员单位应致力于提升搜索结果的质量,确保其相关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一)建立健全搜索结果评价与优化机制,持续提升算法的精准度和公平性。 (二)优先展示权威、可靠、来源清晰的信息,并对信息来源进行明确标识。 (三)建立辟谣信息库和权威信息展示机制,及时对热点事件中的不实信息进行标注和澄清。
第五条 用户体验 成员单位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提升用户搜索体验。 (一)尊重用户选择权,提供简洁、清晰的界面,不强制、不诱导用户使用特定功能。 (二)保障用户对搜索结果的反馈渠道畅通,并建立高效的响应与处理机制。 (三)合理控制商业推广信息的比例与形式,确保其不影响用户获取自然搜索结果的体验,并对商业推广内容进行显著、清晰的标识。
第六条 商业推广规范 成员单位应规范商业推广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商业推广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欺骗、误导用户。 (二)严格审核商业推广客户的资质与推广内容,建立健全广告审核与巡查制度。 (三)禁止恶意拦截、篡改、屏蔽其他搜索引擎的链接,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信息内容治理
第七条 内容审核与处置 成员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搜索结果中的信息内容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容安全审核机制,运用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识别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 (二)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赌博诈骗等违法违规信息。 (三)建立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不良信息的识别与处置机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未成年人 成员单位应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一)设立未成年人专属搜索模式或保护机制,过滤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 (二)加强对“饭圈”乱象、不良校园文化等涉及未成年人问题的信息治理。
第四章 用户权益保护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二)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收集的范围、目的和方式,并获得用户明确同意。 (三)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条 数据安全与算法透明 成员单位应保障数据安全,并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一)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二)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其理解搜索结果排序的基本逻辑,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三)保障用户对自身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
第五章 竞争与合作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 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不利用技术优势、数据优势或其他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不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不搞“二选一”等垄断行为,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合作伙伴的自主选择权。
第十二条 行业协作 成员单位应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一)在打击网络黑灰产、保护知识产权、共享安全威胁情报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共同探索前沿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应用规范,促进行业创新。
第六章 自律监督与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自律组织 鼓励成立或依托现有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本公约的宣传、推广、监督和执行。 (一)自律组织可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交流、培训与评估。 (二)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受理并处理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自律组织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将违约行为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四)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成员单位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自律组织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自成员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约的解释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负责本公约实施的自律组织所有。
第十八条 公约的修订 本公约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经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公约的退出 成员单位有权退出本公约,退出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自律组织,其退出不影响其在退出前基于本公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为签署页)
成员单位(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____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