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5年7月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全国性、系统性管理法规,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医疗行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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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从核心要点、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后续发展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核心要点与基本原则
《办法》的核心是“规范发展、保障安全”,旨在将互联网诊疗这一新兴业态纳入传统医疗监管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实体医疗机构为前提: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依托于线下一家实体医疗机构,这意味着,纯粹的、没有实体医院支撑的“互联网医院”是不被允许的,实体医院是责任主体,也是医疗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 诊疗范围受限:明确规定互联网诊疗的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对于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的患者,以及首诊患者,禁止进行互联网诊疗,这确保了复杂和紧急的医疗需求在线下得到满足。
- 线上线下一致:互联网诊疗必须遵循与线下一致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医生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诊疗行为必须符合诊疗规范,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等要求与传统医疗完全相同。
-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强调对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的严格保护,要求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了互联网诊疗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 定义: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监管主体: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监管主体。
- 禁止行为:强调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机构准入
- 主体要求: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
- 基本条件:
- 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 有健全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 有具备满足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求的计算机设备、网络、存储设施、音视频通讯等基础设施。
-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审批流程: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作为第二诊疗科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互联网诊疗执业规则
这是《办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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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医师资格:必须是在实体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 多点执业:鼓励上级医院的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 接诊规范:医师在接诊时,必须亲自诊查(通过视频等方式),并在线出具诊断意见。
- 诊疗行为规范:
- 病历书写:互联网诊疗的电子病历,必须符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处方管理:
- 经诊断同意,医师可以为患者开具在线处方。
- 严禁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
- 处方须经药师审核(或由系统自动审核)后方可生效。
- 处方药品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接销售,患者可以选择自行线下取药或由第三方机构配送(需符合药品配送相关规定)。
- 禁止首诊:再次强调,不得对未经实体医疗机构诊断的患者进行首诊。
- 患者实名制:要求对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诊疗行为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虽然《办法》本身不直接审批“互联网医院”,但它为后续《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互联网医院被视为互联网诊疗的一种高级形态,通常由实体医院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功能更全面。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监管方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管。
- 医疗机构责任:实体医疗机构对本院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负主体责任,要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
- 生效日期: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要意义
- 确立合法地位: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合法地位,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护身符”,极大地鼓励了社会资本和医疗机构进入该领域。
- 划清红线与边界:通过“禁止首诊”、“限制用药”等规定,清晰地划定了互联网诊疗的适用范围和边界,有效避免了其冲击现有医疗体系、延误急症患者救治风险。
- 保障医疗安全:将互联网诊疗纳入严格的医疗监管体系,要求其遵循与传统医疗同质化的质量标准,从制度上保障了患者的医疗安全和个人信息隐私。
- 促进分级诊疗:通过鼓励上级医院医生为基层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诊疗成为推动分级诊疗政策落地的重要技术手段,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看病难”问题。
- 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监管框架,结束了早期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的状态,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化、可持续化发展。
后续发展与配套政策
《办法》是“1+N”政策体系中的“1”,在其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监管框架:
- 《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2025年):规定了互联网医院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建设标准。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25年):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从更宏观的层面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为《办法》等文件提供了政策依据。
-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25年):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护等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进行了规范。
- 《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将“智慧医院”建设,包括发展互联网诊疗,作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 《关于对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5年):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如明确严禁统方、补方,对AI辅助诊疗进行规范,要求处方前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等。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不是简单地“开绿灯”,而是通过“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明确边界”的方式,将这一新生事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其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发展,最终成为服务人民健康、深化医改的重要力量,它为后续所有相关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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